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
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
(资料图片)
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
根据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(以下简称“《上市规则》”)《上
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》(以下简称“《实施指引》”)等法
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及《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
(以下简称“《公
司章程》”)《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》(以
下简称“《专委会实施细则》”)等相关规定,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
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签订办公场地租
赁协议、与关联方签订商用物业租赁框架协议及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
项进行了认真核查,发表如下审核意见:
一、关于与关联方签订办公场地租赁协议的审核意见
我们认为,公司本次与关联方签订办公场地租赁协议,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
和员工办公需求,属于业务发展所需开展的正常商业交易行为,该关联交易不会
影响公司的财务独立性,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。
因此,同意本次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。
二、关于与关联方签订商用物业租赁框架协议的审核意见
我们认为,公司本次与关联方中庚集团签订商用物业租赁框架协议,有利于
公司进一步切入充电桩等新能源领域,加速推动公司战略转型,培育新的利润增
长点,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经营目标,该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财务独立性,
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。因此,同意本次议案提交
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。
二、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审核意见
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是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
日常生产经营过程的实际交易情况提前进行的合理预测,并遵循“公开、公平、
公正”的市场交易原则,履行了必要的程序,符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要求及
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,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
成不利影响,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。我们同意本次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会
议审议。
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
张立萃、张秀秀、杜继国
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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